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 修改公告
2020-12-18
招标编号:GZQS2020HG11128
各有关投标人: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QS2020HG11128)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第三项技术参数:(子包二)(二)25吨道路污染清除车第3条:发动机功率≥295kKW 修改为 发动机功率≥295KW;
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八、付款方式”第(二)条: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采购人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中标单位发票后开始办理100%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如有验收不合格情况的,由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且全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经2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出(投标时承诺的交货时间)45天仍未完成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银行无条件承兑保函担保全部金额,且不支付款项,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单位负责全额赔偿。
修改为: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提供期限不少于4个月的银行预付保函,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采购人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中标单位发票后开始办理合同剩余全部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如有验收不合格情况的,由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且全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经2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出(投标时承诺的交货时间)45天仍未完成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银行无条件承兑保函(包含履约保函及预付保函)担保全部金额,且不支付款项,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单位负责全额赔偿。
3.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文本》第五条第2小条: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开始办理100%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修改为: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期限不少于4个月的银行预付保函,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开始办理合同剩余全部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4.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适用子包2)第1项
修改为:
5.删除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适用子包2)
6.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适用子包4)第1项
修改为:
7.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5说明1: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的第四章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修改为:
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的第三章合同文本中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8.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7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表格中“最高限价”修改为“投标报价”。
9.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延期至:2021年1月5日上午09:00~9:3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月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二、此通知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0-83812782、83812935、18011735206
传真:020-83812783
回执
我方已经收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通知。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QS2020HG11128)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第三项技术参数:(子包二)(二)25吨道路污染清除车第3条:发动机功率≥295kKW 修改为 发动机功率≥295KW;
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八、付款方式”第(二)条: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采购人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中标单位发票后开始办理100%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如有验收不合格情况的,由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且全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经2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出(投标时承诺的交货时间)45天仍未完成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银行无条件承兑保函担保全部金额,且不支付款项,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单位负责全额赔偿。
修改为: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提供期限不少于4个月的银行预付保函,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采购人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收到中标单位发票后开始办理合同剩余全部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如有验收不合格情况的,由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且全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经2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已经超出(投标时承诺的交货时间)45天仍未完成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银行无条件承兑保函(包含履约保函及预付保函)担保全部金额,且不支付款项,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单位负责全额赔偿。
3.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文本》第五条第2小条: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开始办理100%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修改为: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期限不少于4个月的银行预付保函,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且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开始办理合同剩余全部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4.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适用子包2)第1项
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 | |||
1 | 投标货物性能参数响应情况 | 8 |
投标人所投产品一般性能参数完全满足(除★号条款外)的得8分,重要技术参数(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2分一项,非重要技术参数(不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0.5分一项,扣完为止。 注: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条款的确认函,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提供不得分。 |
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 | |||
1 | 投标货物性能参数响应情况 | 12 |
投标人所投产品一般性能参数完全满足(除★号条款外)的得12分,重要技术参数(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2分一项,非重要技术参数(不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0.5分一项,扣完为止。 注: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条款的确认函,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提供不得分。 |
16吨重度污染吸尘车 | |||
2 | 一般功能要求参数响应情况 | 4 |
投标人所投产品功能要求参数非重要技术参数(不带“▲”部分)有不满足的扣1分一项,最多扣4分。 注: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条款的确认函,实物图片、技术说明等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满足。 |
1 | 投标货物技术参数要求响应程度 | 10 |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除★号条款外)的得10分,重要技术参数(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2分一项,非重要技术参数(不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0.5分一项,扣完为止。 注: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条款的确认函,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提供不得分。 |
1 | 投标货物技术参数要求响应程度 | 10 |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除★号条款外)的得10分,重要技术参数(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3分一项,非重要技术参数(不带“▲”部分)有负偏离的扣0.5分一项,扣完为止。 注: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条款的确认函,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提供不得分。 |
修改为:
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的第三章合同文本中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8.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7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表格中“最高限价”修改为“投标报价”。
9.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延期至:2021年1月5日上午09:00~9:3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月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二、此通知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0-83812782、83812935、18011735206
传真:020-83812783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回执
我方已经收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卫设备购置项目”修改通知。
经办人: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