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4年食堂物资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4年食堂物资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三楼3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10069212035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4年食堂物资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4年食堂物资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2.服务期限:1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配送范围:肉类(禽畜、河鲜、海鲜)、蔬菜、干货、粮油、水果等。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1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等。
2.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2.3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①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一是提供2022年度(若投标人新注册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复印件);二是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⑥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3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3.5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3.8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至2023年12月0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三楼303
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获取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三楼30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①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2种证明材料:一是提供2022年度(若投标人新注册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复印件);二是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基本存款账号信息》)。
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⑥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资料:获取招标文件登记表(详见附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397号
联系方式:黄先生、0753-32601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三楼303
联系方式:刘先生、0753-22538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 0753-2253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