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国内公开招标公告

2013-06-20
招标编号:GZQS1301FG05011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以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简要
1、项目编号:GZQS1301FG05011 (可点击下载)
2、项目名称: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项目绩效评价项目
3、项目类别:服务类
4、采购人: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
5、项目内容、最高限价及服务期:
   2013年度广州市本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服务,一年,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75,000元,
6、简要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所投服务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指标的要求(详见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
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其正式职工,且专业要求具有给排水高级工程师资格或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须提供证明文件);
(五)投标人过去三年与采购人无合同纠纷;
(六)本项目不接受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业主、管理单位的投标;也不接受2011-2013年在广州市从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含委托和中标养护单位)的投标。
 (七)本项目不接受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公司或法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或涉嫌违法违纪被纪检、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中须对此条款进行承诺。一旦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招标文件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06月20日至2013年07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报名费用及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自带U盘,售后不退)。如需要邮寄另加人民币100元,售后不退。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4、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报名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2)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文件(原件);(3)投标人注册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本年度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投标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版本见招标文件或穗财采[2012]275号文)。(5)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五、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07月11日8:30~9:0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07月11日9:0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广州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3-2204室
   若已购买招标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4日以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或传真加盖投标人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六、本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和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zqunsheng.com)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7-59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3-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0-83812782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3812783
    E-mail: gzqunsheng@gzqunsheng.com  
    网址:http://www.gzqunsheng.com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