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

2008-04-11
招标编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的组建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第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每个专业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专家数据信息管理和专家抽取的专门人员;
  (五)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项目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产生:
  (一)一般项目,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应有专人负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是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专家抽取过程。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派员监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一般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的数量以及行业、专业或地域要求。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根据行业、专业和地域的分类随机抽取专家人选,专家抽取人数一般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两倍以上。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抽取顺序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涉及项目的具体内容。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通知评审专家的过程应有书面或语音记录。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确定评审专家申请函,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采用选择性方式的理由、所需评审专家人数、选择条件及范围等。
  (二)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评审专家人选。
  (三)按十一条(三)、(四)规定通知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三)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二名。
  (五)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因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数量在抽选时不足以满足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进行补充:
  (一)经核实,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被邀请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重新确定:
  (一)评审专家名单泄密的;
  (二)需重新进行评审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因泄密而影响评审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在项目评审前向被邀请的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评审项目的信息。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及单一采购方式所需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直接选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