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重招)中标公告

2015-07-09
招标编号:GZQS1501HG04050Q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受英德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委托,就英德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重招)(项目编号:GZQS1501HG04050Q)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
包号
项目包名称 采购内容 数量 项目性质 采购预算 项目完成时间(含安装验收完成) 付款方式
1 英德市东华镇专职消防队器材采购项目(包1) 泡沫消防车 1台 政府采购 ¥598000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交货。(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签订合同后,支付30%,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65%,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2 英德市东华镇专职消防队器材采购项目(包2) 专职消防队器材 1批 政府采购 ¥1398000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75天内交货。(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签订合同后,支付30%,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65%,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采购公告日期及媒体:2015年6月15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清远市政府采购网(www.qycg.gov.cn)、英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yingde.gov.cn)。和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zqunsheng.com)登载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地址:
http://www.gdgpo.gov.cn/showNotice/id/297e55e84da3aea6014df507d7dc1aac.html)
三、评审信息
3.1、日期:2015年7月6日。
3.2、地点:英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财政局大楼一楼英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评审委员会负责人:邹丰。
3.4、评审委员会成员:邹丰、向怀英、黄广娟、赖文耀、徐生亨。
四、评标意见等有关资料
4.1、包一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投标人名称 是否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 商务得分 服务得分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推荐排名
比例(35%) 比例(35 %) 比例(30%) 100%
武汉汽车改装厂 24.67 22.67 30 77.34 2
湖北省消防器材厂 15.67 17.67 29.02 62.36 3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28 23.67 29.14 80.81 1
 
4.2、包二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投标人名称 是否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 商务得分 服务得分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推荐排名
比例(20%) 比例(50%) 比例(30%) 100%
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18 42.67 27.74 88.41 1
泰州市振翔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5 24.67 27.59 57.26 4
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6.33 37 30 83.33 2
江苏汇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广州安鼎贸易有限公司 13.33 37 29.76 80.09 3
 
4.3、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当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五、中标信息
包一:
5.1、名称: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5.2、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515号。
5.3、金额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元整整(¥595,000.00元)。
包二:
5.1、名称:江苏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5.2、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361室。
5.3、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1,387,200.00元)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6.1、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6.2、联系人:李先生。
6.3、电话:0763-3868052。
6.4、传真:0763-3868052。
6.5、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35号北江明珠12层C号。
七、采购人信息
7.1、名称:英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7.2、联系人:徐先生。
7.3、电话:13926631602。
7.4、地址:英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八、监管部门信息
8.1、名称:英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8.2、联系人:万先生。
8.3、电话:0763-2230005。
8.4、传真:0763-2230007。
8.5、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财政局。
备注: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