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社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15-11-18
招标编号:GZQS1501FG11020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以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简要
1、项目编号:GZQS1501FG11020 (下载)
2、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社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3、项目类别:服务类
4、采购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
5、采购品目:市政垃圾处理
6、项目内容、数量、最高限价及服务时间:
项目内容: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社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详细内容请看采购人需求)一项
最高限价:人民币¥4,006,796元/年,共2年
服务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7、简要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所投服务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指标的要求(详见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
★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具有环卫清洁等经营范围,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2、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因投标人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未因投标人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及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除外。并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3、投标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招标文件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8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报名费用及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自带U盘,售后不退)。如需要邮寄另加人民币100元,售后不退。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4、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报名资料如下:(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等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本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6) 供应商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版本从http://www.gzqunsheng.com/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五、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 年12月9日14:00~14: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2月9日14:3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广州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3-2204室
若已购买招标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或传真加盖投标人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六、本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g2b.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zqunsheng.com)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29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3-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程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0-83812782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3812783
E-mail:  gzqunsheng@gzqunsheng.com    
网址:http://www.gzqunsheng.com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