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修改通知
2016-02-29
招标编号:GZQS1601FG01037
各有关投标人: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ZQS1601FG01037)招标文件修改如下内容:
一、修改内容:
1. 《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邀请”中“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修改为“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报价人资格条件,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1.1.本次代理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修改为“1.1.1.本次代理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不属政府采购项目。”
3.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1.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修改为“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7.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含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货物、产品及有关材料),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1.7.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含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货物、产品及有关材料),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招标文件》第5页的“投标人须知”中“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修改为“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6. 《招标文件》第7页的“投标人须知”中“(4)政府采购合同(样本)”修改为“(4)合同(样本)”
7. 《招标文件》第10页的“投标人须知”中“4.3.8. 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修改为“4.3.8.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予以通报。”
8. 《招标文件》第12页的“投标人须知”中“5.3.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知会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中标无效处理。”修改为“5.3.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知会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按中标无效处理。”
9. 《招标文件》第20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9.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修改为“9.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0.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删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注:1、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不足三家投标继续进行采购程序的情况除外。)”
11.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一)评审结果确定后,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投标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招标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招标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修改为“(一)评审结果确定后,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投标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招标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招标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
12.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中“(二)凡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二)凡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3. 报名及获取投标文件时间延期至2016年3月7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
14.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6年3月1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5.此修改通知为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020-83812782 传真:020-83812783
请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前传真回执给代理机构,以确认收到文本。
回 执
我方已经收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修改通知。
经办人: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ZQS1601FG01037)招标文件修改如下内容:
一、修改内容:
1. 《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邀请”中“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修改为“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报价人资格条件,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1.1.本次代理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修改为“1.1.1.本次代理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不属政府采购项目。”
3.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1.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修改为“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 《招标文件》第5页的 “投标人须知”中“1.7.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含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货物、产品及有关材料),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1.7.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含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货物、产品及有关材料),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招标文件》第5页的“投标人须知”中“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修改为“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6. 《招标文件》第7页的“投标人须知”中“(4)政府采购合同(样本)”修改为“(4)合同(样本)”
7. 《招标文件》第10页的“投标人须知”中“4.3.8. 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修改为“4.3.8.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予以通报。”
8. 《招标文件》第12页的“投标人须知”中“5.3.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知会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中标无效处理。”修改为“5.3.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招标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知会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按中标无效处理。”
9. 《招标文件》第20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9.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修改为“9.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0.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删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注:1、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不足三家投标继续进行采购程序的情况除外。)”
11.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中“(一)评审结果确定后,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投标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招标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招标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修改为“(一)评审结果确定后,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投标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招标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招标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
12. 《招标文件》第22页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中“(二)凡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二)凡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3. 报名及获取投标文件时间延期至2016年3月7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
14.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6年3月16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15.此修改通知为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22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020-83812782 传真:020-83812783
请投标人于北京时间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前传真回执给代理机构,以确认收到文本。
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回 执
我方已经收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广东省人民医院2016-2017年工程、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修改通知。
经办人: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